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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海学院2026年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工作实施细则

日期:2025年09月19日  作者:曹婷    复审:张慧萍    终审:李鹏飞  点击量:[]   来源:学科与研究生管理办公室

按照《关于开展2026年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以及《重庆交通大学关于印发《博士生导师任职和招生资格审核办法(修订)》的通知(交大〔2025〕119号)等文件要求,为加强博士生导师队伍建设,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学院决定开展2026年水利工程学科学术型和土木水利专业领域专业型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工作,现将有关实施细则通知如下。

一、审核条件

(一)师德条件

1.政治素质过硬。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

2.师德师风高尚。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爱岗敬业,立德树人。恪守学术道德,能正确行使导师权力,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注重对研究生的人文关怀。

3.每年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博士研究生。

(二)科研及学术成果免审条件

具有水利工程学科学术型或土木水利专业领域专业型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者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审科研和学术成果条件,直接具备招生资格:

1.新增博士点的第一学术带头人三年内直接认定招生资格。

2.特聘博士生导师。

3.获得A1级及以上科研奖励后,三年内可直接认定其招生资格。

4.申请学术学位博士生招生资格的导师,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也可免审科研和学术成果条件,直接具备招生资格:

①正在主持A1级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

②近三年有5篇A1级及以上论文;或被列入国际知名学术机构发布的中国高被引学者榜单。

注:校外特聘博士生导师需配备合作导师。合作导师应为具有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的校内导师,并与校外特聘博士生导师有相同或相近的研究方向,以确保有效指导博士生。

(三)科研及学术成果审核条件

1.水利工程学科学术型博士导师

已获聘为学校的水利工程学科学术型博士生导师,科研及学术成果条件满足条件(1)、(2),具备水利工程学科学术型博士生招生资格。

(1)需有充足的科研经费,能保证博士生课题研究的需要,能向博士生发放助研津贴。近3年科研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如表1所示:

①正在主持至少1项B2级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且B2级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到校经费不低于20万元;

②正在主持至少1项B2级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且各项科研到校经费(不含校内项目经费)不低于80万元,其中主持B2级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不少于10万元。

表1   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科研项目及经费要求

学科专业
B2级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到校经费(包含1项正在主持的B2级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 各项科研到校经费(其中包含1项正在主持的B2级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 主持B2级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经费
081500水利工程 20万元 80万 10万

(2)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近五年获得下列学术成果之一。

①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研究生第一导师第二,第一单位发表)发表与所在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B2及以上级别论文3篇。

②获得B1及以上级别知识产权2项,排名第一。

③以第一作者出版学术专著1部。

④获B2及以上省部级科研奖励1项。

⑤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与所在学科相关的B2级别及以上学术论文、B1及以上级别知识产权(排名第一)、学术专著(排名前三)、省部级(含)科研奖励共3项(篇、部)。

2.土木水利专业领域专业型博士导师

已获聘为学校的土木水利专业领域专业型博士导师,科研及学术成果条件满足条件(1)、(2),具备土木水利专业领域专业型博士生招生资格。

(1)科研条件,目前主持的各项科研到校经费不低于100万元(不含校内项目经费)。

(2)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近五年获得下列学术成果之一。

①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研究生第一导师第二,第一单位发表)发表与土木水利专业领域相关的学术论文,B2及以上级别论文3篇。

②获得B1及以上级别知识产权2项,排名第一。

③以第一作者出版学术专著1部。

④获B2及以上省部级科研奖励1项。

⑤以第一起草人出版与土木水利专业领域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1部。

⑥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与土木水利专业领域相关的B2级别及以上学术论文;B1及以上级别知识产权(排名第一);学术专著(排名前三);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排名前三);省部级(含)科研奖励共3项(篇、部)。

(四)博士生导师上岗招生期间出现下列问题之一,将依据学校要求,视其情节、影响程度和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及相应的处罚,包括减少博士生招生名额、暂停招生直至取消博士生招生资格。

1.在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组织的博士学位论文抽检中被确定为存在问题或不合格学位论文作者的导师,暂停招生不少于2年。

2.未能履行导师职责,所指导的研究生出现学术不端或违法乱纪行为,暂停招生1~2年。

3.对所指导的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科研学术指导过程中有严重失职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者,暂停或取消招生资格。

(五)被取消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者,其指导的博士研究生由所在学院依据其学科或专业领域指派其他博士生导师进行指导。

(六)已退休的博士生导师不再招收博士生。博士生导师退休时所指导博士生未毕业的,可继续指导直至毕业,也可由学院根据情况更换导师。

(七)博士生导师调离我校的,原则上从办理调离手续即日起停止招生。调离者若继续担任我校博士生导师的,应指导原有的博士生直至毕业,并可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招生资格。调离后不再兼任博士生导师的,其指导的博士生由所在学院依据其学科或专业领域指派其他博士生导师进行指导。

二、审核程序

拟招生的博士生导师本人填写《2026年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表》,学院进行初审并公示初审合格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后上报校学位办进行复审。

三、审核要求

1.以所在单位批准的退休(含延长退休)时间计算,申请人若在2030年8月31日前退休,应自2026年开始停止招生。

2.科研项目经费指申请人主持的项目实际获得并计入单位财务账目的经费,均不含学校配套经费。

3.每名博士生导师招生不超过2个一级学科。水利工程学科或土木水利专业领域博士生导师首次招生限招1名博士生,其余的博士生导师在水利工程学科或土木水利专业领域最多招收2名博士生,每个博士生导师招生总额不超过3名。国家级人才和主持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的指导教师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招生限额可增加至3名。在计划充足的情况下,对科研业绩突出、育人成效较好的国家级人才在招生指标分配时可适当予以倾斜。

4.每名博士生导师指导的在读博士生总数一般不超过8人,国家级人才和主持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的指导教师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指导在读博士生的限额可增加至12名。超过博士总数限额将暂停招生,当在读博士总数低于限额时方可恢复招生。

5.博士生导师需保证有一定经费用于发放全脱产博士研究生助研津贴。不发放或少发放助研津贴者将视情节减少其博士招生名额直到暂停招生。

6.申请人的研究方向和学术成果应与所申请学科或专业领域研究方向相关。

7.申请人填写材料必须实事求是,真实准确。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追究当事人责任,直至取消其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

8.校外人员(校外特聘对象除外)申请我校博士生导师任职和招生资格,审核办法和本校人员相同。

9.本细则中所有的科研项目、成果的分级认定均按《重庆交通大学科研项目、成果及社会服务分级认定办法》(交大〔2023〕209号)执行。

四、时间安排与材料报送

2025年9月25日前,申请人将提交相关材料。材料包括:

1.《2026年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表》(附件1)及相关证明材料:电子版(博导QQ群提交),纸质版(河海学院208办公室);

2.《2026年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汇总表》(附件2),填写在线表格;

3.《2026年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免审名单》(附件3),填写在线表格。

河海学院

2025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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