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海学院2021年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
工作实施细则
院属有关单位及博士生导师:
按照学校2020年7月13日下发的《关于开展2020年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以及《博士生导师任职和招生资格审核办法》(交大〔2018〕98号)等文件要求,为加强水利工程博士生导师队伍建设,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学院决定开展2020年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工作,现将有关实施细则通知如下。
一、审核条件
(一)师德条件
1、政治素质过硬。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
2、师德师风高尚。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爱岗敬业,立德树人。恪守学术道德,能正确行使导师权力,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注重对研究生的人文关怀。
3、每年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博士研究生。
(二)科研及学术成果免审条件
具有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者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审科研和学术成果条件,直接具备招生资格:
1、新增博士点的第一学术带头人三年内直接认定招生资格。
2、特聘博士生导师。校外特聘博士生导师需配备合作导师。合作导师应为具有博导任职资格的校内导师,并与校外特聘博士生导师有相同或相近的研究方向,以确保有效指导博士生。
3、正在主持学校认定的A级及以上级别科研项目。
4、获得国家级科研二等奖及以上奖励后,三年内可直接认定其招生资格。
5、近三年有2篇ESI高被引论文、SCI一区、SSCI一区收录论文;或被列入到国际知名学术机构发布的中国高被引学者榜单。
(三)科研及学术成果审核条件
科研及学术成果条件满足下列条件者,具备博士生招生资格。
1. 目前正在主持至少1项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适合指导博士生的重大横向项目。
2. 有充足的科研经费,能保证博士生课题研究的需要,能向博士生发放助研津贴。目前主持的科研项目到账经费须达到A或B类条件:
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科研经费要求
学科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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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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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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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省部级及以上
项目到账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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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账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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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主持省部级及以上项目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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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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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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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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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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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近5年获得下列学术成果之一。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研究生第一导师第二,第一单位发表)发表与所在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SCI/EI收录论文2篇。
(2)获得授权发明专利2项,排名第一。
(3)以第一作者出版学术专著1部。
(4)获省部级科研奖励,其中一等奖排名前七、二等奖排名前五、三等奖排名为前三。
(5)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与所在学科相关的SCI/EI学术论文、发明专利(排名第一)、学术专著(排名前三)、省部级(含)以上科研奖励共3项(篇、部)。
(四)博士生导师上岗招生期间出现下列问题之一,将依据学校要求,视其情节、影响程度和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及相应的处罚,包括减少博士生招生名额、暂停招生直至取消博士生招生资格。
1、在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组织的博士学位论文抽检中被确定为存在问题或不合格学位论文作者的导师,暂停招生不少于2年。
2、未能履行导师职责,所指导的研究生出现学术不端或违法乱纪行为,暂停招生1~2年。
3、对所指导的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科研学术指导过程中有严重失职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者,暂停或取消招生资格。
(五)已退休的博士生导师不再招收博士生。博士生导师退休时所指导博士生未毕业的,可继续指导直至毕业,也可由学院根据情况更换导师。
(六)博士生导师调离我校的,原则上从办理调离手续即日起停止招生。调离者若继续担任我校博士生导师的,应指导原有的博士生直至毕业,并可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招生资格。调离后不再兼任博士生导师的,其指导的博士生由所在学院指派本学科其他博士生导师进行指导。
二、审核程序
拟招生的博士生导师本人填写《2021年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表》,学院进行初审并公示初审合格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后上报校学位办进行复审。
三、审核要求
(一)申请人年龄以所在单位批准的退休(含延长退休)时间计算,在2021年8月31日前,应提前三年停止招生。
(二)科研项目经费指申请人主持的项目实际获得并计入单位财务账目的经费,均不含学校配套经费。
(三)每名博士生导师招生不超过2个一级学科。首次招生的博士生导师限招1名博士生,其余的博士生导师每年最多招收2名博士生。
(四)每名博士生导师指导的在读博士生总数一般不超过8人,否则将减少年度博士生招生名额直至暂停招生。
(五)以“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千人计划”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入选者、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万人计划”人选、“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国家“青年千人计划”入选者、国家优秀青年基金获得者等身份获得博导任职资格的校内特聘博士生导师只在人才项目聘期内享受招生资格的免审,并可适当放宽博士生年度招生名额和指导的在读博士生总数的限制。
(六)博士生导师需保证有一定经费用于发放全脱产博士研究生助研津贴。不发放或少发放助研津贴者将视情节减少其博士招生名额直到暂停招生。
(七)申请人填写材料必须实事求是,真实准确。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追究当事人责任,直至取消其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
四、时间安排与材料报送
(一)2020年9月8日前,申请人填写、提交《2021年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表》(附件1)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到学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
(二)2020年9月10日前学院审核、确定初审通过名单并公示5个工作日后,将相关材料纸质版(一式一份)和电子版报校学位办。材料包括:
1.初审通过者的《2021年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表》(附件1)及相关证明材料;
2.《2021年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汇总表》(附件2);
3.《2021年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免审名单》(附件3)。
河海学院
2020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