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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大学河海学院学生干部选拔任用与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20年07月10日  作者:罗德成    复审:罗德成    终审:  点击量:[]   来源:河海学院团委

重庆交通大学河海学院学生干部选拔任用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院学生干部的选拔任用与管理工作,推进其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着力建设一支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和服务意识浓的学生干部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干部是指在学院各级党团组织、学生会组织、班级组织、社团组织及其他正式学生组织中担任一定管理服务职务的学生。

第三条学生干部是学院党务工作、团学工作和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骨干力量,在组织、引导、服务青年学生和维护青年学生权益中起着骨干与桥梁纽带作用。

第四条学生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坚持学院领导、德才兼备的原则,坚持师生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五条学生干部的管理工作在学院党政领导下,本科生干部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学院团委进行统一管理,研究生干部由学院学科与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学院团委进行统一管理,各辅导员老师具体执行和配合支持。坚持归口管理与“谁使用、谁管理”相结合原则,相关职能部门使用的本学院学生干部,在学生组织机构设置、学生干部选任时可参照学院的管理办法,其主要管理工作由该部门负责。

第二章岗位设置及职数配备

第六条学院学生干部岗位按照“精简机构、锻炼干部、服务学生、方便高效”的原则进行设置。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学院团委下设研究生团总支学生会、南岸团总支学生会、双福团总支学生会。

(一)团委中的学生干部岗位设置

学院团委设学生副书记1人,主席团 3人。主席团3人分别兼任研究生团总支学生副书记、南岸团总支学生副书记、双福团总支学生副书记。

(二)团总支学生会组织中的学生干部岗位设置

研究生团总支学生会主席团成员4人,不设主席副主席,设执行主席,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研究生团总支学生会设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学术部、文体部,每个部门设负责人23人,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6人。

南岸团总支学生会主席团成员4人,不设主席副主席,设执行主席,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南岸团总支学生会设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学习部、文艺部、体育部、社团部、实践部,每个部门设负责人23人,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6人。

双福团总支学生会主席团成员4人,不设主席副主席,设执行主席,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双福团总支学生会设办公室、组织部、学习部、社团部、实践部每个部门设负责人23人,设宣传部、文艺部、体育部每个部门设负责人34人,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8人。

各团总支学生会严格按上述岗位职数标准配备学生干部。研究生团总支学生会、南岸团总支学生会工作地点在南岸校区,分别针对研究生和高年级本科生开展工作。双福团总支学生会工作地点在双福校区,针对低年级本科生开展工作。三个学生会独立运行、协调合作,并接受学院团委统一管理和工作指导。

(三)班级组织中的学生干部设置

班级中团支委和班委会干部一般由6人组成。团支部设支部书记1人,副书记1人(班长兼任),设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各1人。班委会设班长1人,设学习委员、文体委员各1人。设心理委员岗位由团支部书记兼任,设就业委员岗位由班长兼任。学生寝室设寝室长1人,纳入班级学生干部序列统一管理。

(四)学生社团组织中的学生干部设置

各学生社团设会长1名,副会长12名。各学生社团下设部门由各学生社团根据实际需要,报经学院团委(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或学科与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初审、学院党委审核,按程序还要经校团委审批同意后,方可设置。各部门设干事若干,干事职数根据竞聘人数多少和工作需要具体确定。

(五)勤工助学性质的学生干部设置

学生助理等勤工助学性质的学生干部设置,严格按照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院)相关规章和要求进行。

(六)学生党组织中的学生干部设置

学生党支部委员等学生党组织中的学生干部设置,由学院党委根据学校党委组织部门党务干部选任规定选任。

(七)在以上岗位设置的基础上,各学生工作干部需调整、增加岗位职数的,可根据工作需要予以申请,经学院团委(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学科与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初审,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设置。

第三章任职条件与资格

第七条学生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校院党政的决议和学院团委(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学科与研究生管理办公室)的工作部署,模范履行学生的各项义务,严格遵守校院各项规章制度,无违规违纪等处理记录。

(二)具有胜任本职位的领导、组织、协调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服务意识和奉献精神。

(三)学习刻苦,成绩优良,上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2.0以上或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50%以内,同等情况下成绩优异者优先考虑。高年级学生担任学生干部需上一学年度成绩综合排名在同年级、同专业学生前50%以内。任职期间,若有1门课程补考,要求及时整改;若同一学期有2门以上课程补考,一律不再任用。研究生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四)具有扎实的工作作风和较好的群众基础,朝气蓬勃又脚踏实地,求真务实而勇于创新,热心为学院同学服务,自觉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

第八条学生干部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新任的学院团委、各团总支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原则上大学期间具有一年以上学生干部工作经历。

(二)各团总支学生会部门负责人以及学生社团会长等学生干部岗位,大学期间具有学生干部工作经历的同学优先考虑。

(三)学生党团干部应符合《党章》、《团章》规定的相关要求。

(四)其他学生干部由学生干部直接管理部门(指导老师)规定任职资格。

第四章选拔任用工作程序

第九条各级团学组织(直接管理部门/指导老师)可根据实际情况于每年6月—9月集中开展学生干部的纳新和换届工作,期间确有需要可以作个别调整。

第十条民主推荐。选拔任用学生干部,可采取个人自荐、他人推荐、组织推荐等方式进行民主推荐。

第十一条竞争选拔。学院逐步推行公推直选、竞争上岗、民主选举的方式选拔任用学生干部。学院团委、团总支学生会、团支部委员会(班委会)每届任期一年,根据需要可成立学生干部考评工作组进行公开选聘。学院团委、各团总支学生会学生干部的选拔任用由学院团委牵头负责,各团总支学生会组织中的学生干部选拔任用由团总支书记具体负责,班级组织中的学生干部选拔任用由相应辅导员老师具体负责,其他岗位学生干部的选拔任用由直接管理部门(指导老师)具体负责。

第十二条确定人选。各学生干部直接管理部门(指导老师)根据事先制定的学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在广泛征求师生意见的基础上,公开公平选拔,确定学生干部人选。

第十三条公示任职。学生干部正式任职前需按下列规定公示:

(一)学院团委、团总支学生会、学生社团的学生干部意向人选在学院范围内通过学院网站公示3天。

(二)班级组织中的学生干部人选在班级范围内公示3天。

以上学生干部均实行三个月试用期。

第五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学生干部享有以下权利:

(一)代表学生参与学校(学院)的学生事务管理。

(二)向学院党团组织反映学生的要求、意见和建议,并获得答复。

(三)组织学生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升相关活动。

(四)参与任职期间的干部考核,并在任职结束后获得客观公正评价;任职期间,根据考核情况,获得综合测评相应加分。

(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的学生依法享有的其它各项权利。

第十五条学生干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传达贯彻校院的决定和要求。

(二)及时向学院反映学生的思想动态、要求、意见和建议,并在获取答复后,及时、准确地反馈给广大学生。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高水平地开展工作。

(四)在思想、学习、工作、生活、行为规范等各方面以身作则,发挥模范表率作用。

(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的学生依法履行的其它各项义务。

第六章培养、管理和考核

第十六条在学校相关部门的宏观指导和学院党政的具体领导下,学院团委(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学科与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共同负责统筹全院学生干部的培养、管理和考核。学院团委学生会、团总支学生会组织中的学生干部的培养、管理和考核由学院团委书记牵头负责,各团总支学生会组织中的学生干部的培养、管理和考核由团总支书记具体负责,班级组织中的学生干部的培养、管理和考核由相应辅导员老师具体负责,其他岗位学生干部的培养、管理和考核由直接管理部门(指导老师)具体负责。

第十七条学院团委(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学科与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及学生干部直接管理部门(指导老师)采取集中培训、岗位锻炼、以会代训、经验交流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干部进行培训。

第十八条学生干部的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接受学院党政和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学校研究生院)、校团委的双重领导,由学院团委(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学科与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具体指导和管理。

第十九条学生干部的考核:

(一)考核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按职考核、注重实绩、师生公认”的原则。

(二)考核办法:学生干部的考核实行届满考核和学期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届满考核是对学生干部任期内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任期目标情况,及任期内在德、能、勤、绩等方面的现实表现情况进行的考核。届满考核表放入学生本人档案,学期考核由各级团学组织(直接管理部门/指导老师)根据平时工作记录,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安排,作为届满考核依据。

(三)考核结果:考核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级。考核优秀比例占学生干部总数的20%

(四)结果运用:考核结果作为学生学年鉴定、“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及各项先进个人(集体)评比、奖学金评比、研究生推免、学生干部选拔任用、推优入党、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加分等的重要依据。校级“优秀学生干部”、校级“优秀团干部”优先在学生干部考核的20%优秀中产生。

第二十条对违反学校纪律和学院管理制度,不能很好履行工作职责,群众反映不好并核查属实的学生干部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劝退、撤销职务等处理。

第二十一条实行学生干部免职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其所担任学生干部职务:

(一)因工作发生变动,离开原来工作岗位的;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法律法规制裁的;违反校院相关管理制度,受到校院纪律处分的;违反学生组织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的。

(三)三个月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工作能力差不能胜任工作或考核“不称职”的;未恪尽职守,不服从直接管理部门(指导老师)工作安排,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在学生中威信低,不能起表率作用的;由于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不宜再担任现职的。

(四)学生干部因社会工作等原因,影响学习,成绩明显下降,学年度成绩综合排名在同年级、同专业后30%以内的,或出现2门以上(含2门)补考的,认定已经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

(五)本人自愿辞职经批准的。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类别学生干部的选拔任用与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院团委(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学科与研究生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07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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