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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评估认证 正文

工程教育认证新增认证专业(专业类)管理规定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5-15 00:00 浏览:次

工程教育认证

新增认证专业(专业类)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新增认证专业和新增认证专业类(以下简称新增认证专业(专业类))的规范管理,提高认证工作质量,依据《工程教育认证办法》和《专业类认证委员会管理办法》,对新增认证专业(专业类)的有关工作规定如下:

1.认证专业(专业类)的界定

开展工程教育认证的专业(专业类)原则上应为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基本专业目录》所列的基本专业。

专业类认证委员会新开展认证的专业,原则上为专业目录中本专业类的专业;开展其他专业类相关专业的认证工作,应与该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协商;如该专业类未建立认证分支机构,应与相关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协商,并征求相关行业部门的意见。

新增认证专业类,应明确该专业类拟认证的专业覆盖范围。

2.认证分支机构的组建与调整

在某一专业类新开展认证工作,应首先设立相应的专业类认证委员会(筹)。相关要求参见《专业类认证委员会管理办法》。

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在原定认证专业覆盖范围基础上增加认证专业的,应对原专业类认证委员会进行适当调整,使专业类认证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具有足够的专业代表性。

3.认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在有关专业(专业类)新开展认证工作,应根据通用标准制定该专业(专业类)较为成熟、完善的专业补充标准,新增专业的补充标准原则上应在本专业类补充标准的统一框架下制定,新增专业类的补充标准应与其它专业类补充标准框架一致。

专业(专业类)补充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应经过专业类认证委员会深入讨论,并征求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教学指导委员会以及开设专业的主要高校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专业(专业类)补充标准至少应在两所学校的相关专业试用,并根据试用情况进行修改完善,完善后报认证协会学术委员会审定,由认证协会理事会批准发布。

4.认证专家

新增专业(专业类)开展认证工作,应有足够数量和水平的相关专业(专业类)的认证专家。

新增专业(专业类)的认证专家应符合《工程教育认证专家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对首次开展认证的专业,专家也可通过参加专业认证理论培训,并参加其它专业的现场考查见习获得认证专家资格。

5.开展认证工作

新增专业(专业类)开展认证工作,至少应在两所学校的相关专业开展认证试点,检验补充标准,锻炼认证专家,提高认证分支机构的工作能力。

新增专业(专业类)经过认证试点后,应及时总结,并根据试点情况调整分支机构人员组成、认证标准、专家队伍构成,同时向认证协会秘书处提交试点工作总结报告,由认证协会秘书处会同学术委员会根据试点情况研究决定该专业(专业类)认证工作的后续安排,并报认证协会理事会批准。

本文件的解释权归中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协会。

评估认证

    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66号

    邮箱:hhxy@cqjtu.edu.cn 电话(Tel):(023)62652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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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海大学四川大学水利水电学院武汉大学水利水电学院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长江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