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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海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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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海学院2024年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实施细则

作者:曹婷 发布时间:2023-11-30 14:51 浏览:次

河海学院2024年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

审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硕士生导师队伍建设,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重庆交通大学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办法(修订)》及国家、学校有关政策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适合于我院水利工程、环境科学与工程等学术学位硕士点及土木水利、资源与环境等专业学位硕士点的导师招生资格审核。

三、拟招收硕士生的教师均须申请参加相应年度的招生资格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员:

(一)原已聘任在岗的硕士生导师;

(二)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本校全职在岗人员;

(三)具有博士学位,科研能力突出的本校全职在岗优秀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四)因学科发展需要,由学校或学院聘请的校外导师。

第二章 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的申请

一、申请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过硬。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

(二)师德师风高尚。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爱岗敬业,立德树人。恪守学术道德,能正确行使导师权力,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注重对研究生的人文关怀。

(三)年龄要求:截止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原则上应该能够带完一届研究生。年龄在45岁以下的申请人应具有硕士或以上学位。

(四)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

(五)能够承担研究生的教学或指导任务。

(六)校外人员(不包括特聘教授)原则上只能申请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资格。

二、硕士研究生导师科研条件

(一)学术论著要求

1、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

近三年成果满足以下条件中的2项(篇、部):

(1)发表中文核心及以上期刊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指导的研究生排第一、导师排第二)

(2)授权国家发明专利(排名第一)

(3)出版学术专著、教材(排名前三)

(4)编制行业或地方规范、规程、标准(排名前三)

(5)获省部级(含)以上科研奖励

2、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

在大中型企业或行政主管部门从事工程管理、工程设计(规划)等工程技术工作或在高校、研究所从事科学研究、工程设计及咨询等工作,具有5年以上该领域的工作经验,且近三年成果满足以下条件中的2项(篇、部):

(1)主持重大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或施工工作

(2)近三年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指导的研究生排第一、导师排第二)

(3)授权国家发明专利(排名第一)

(4)出版学术专著、教材(排名前三)

(5)编制行业或地方规范、规程、标准(排名前三)

(6)获省部级(含)以上科研奖励

(二)项目及经费要求

申请审核时有在研科研项目,或已结题项目中有可以满足研究生培养所需的科研经费。

(三)相关说明

1、以上论文、专著、科研项目、获奖成果限于所申请的学科专业范围之内;交叉学科或跨学科的研究,其成果亦应与所申请的学科专业相关。

2、科研工作基本要求中,一篇SCI/EI论文可计为两篇核心期刊。

3、核心期刊以国家公布的目录为准。

4、全国性专业协会(学会)设立的科学技术奖,若列入《科学技术部登记的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名录》并经校科技处认定,可视为相当等级的省部级奖。

三、新增列硕士生导师人员需填写《河海学院2024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表》,并按要求提交相应的科研成果及证明材料到学院审核;已聘在岗满足条件的硕士生导师直接填写《河海学院在聘导师近三年招生资格科研、成果情况统计表》,用于招生资格汇总审核。

四、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获得免审资格,但仍需填写《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汇总表》,由学院公示后上报研究生院直接认定其硕士生招生资格:

(一)已获申报学科同年博士生招生资格者;

(二)新增硕士点的第一学术带头人(三年内);

(三)正在主持学校认定的B级及以上级别科研项目;

(四)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奖励(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3,二等奖排名前2,三等奖排名第1)(三年内);

(五)近三年有1篇ESI高被引论文、SCI一区、SSCI一区收录论文;被列入到国际知名学术机构发布的中国高被引学者榜单;

(六)我校特聘教授。

第三章 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的审核及认定

一、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结合申请人政治素质、师德师风、科研条件、学术水平和培养质量等方面进行评审。评审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获应到委员半数以上(不含半数)同意者视为通过。

二、评审结果由学院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名单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再由学校统一发文公布。

第四章 硕士生导师的岗位管理

一、导师是学生的第一责任人,严格遵守国家及学校的各项规定,坚持立德树人。

二、导师应积极参与研究生招生、培养、就业等相关各项工作,参与制定或修订本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研究生的个人培养计划,督促研究生切实落实个人培养计划,并为研究生培养计划的实施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导师应对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开题、论文研究过程、学位论文撰写等进行全过程指导,并参加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等工作。

四、导师可以为所带硕士生设置副导师;原则上校外导师必须为所带硕士生设置校内副导师。每位硕士生的副导师不超过1人。硕士生副导师必须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由硕士生导师提名推荐,报学院审批。副导师除与导师合作指导研究生外,校外导师所带学生的校内副导师还需要负责学校学院与导师的沟通交流、研究生校内管理等工作。校外导师所带学生的校内副导师可按研究生培养工作量的1/2发放津贴,并计算工作量。

五、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的暂停和取消

硕士生导师在聘期内出现下列问题之一,学校将视其情节、影响程度和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及相应的处罚:

(一)在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学校组织的硕士学位论文抽检中被确定为存在问题或不合格学位论文作者的导师,暂停招生不少于2年。

(二)因导师未能履行职责,导致所指导的研究生出现学术不端或违法乱纪行为,暂停招生1~2年。

(三)对所指导的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科研学术指导过程中有严重失职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者,暂停直至取消招生资格。

(四)所指导的硕士研究生一年内出现两篇及以上或者连续两年出现有学位论文盲审未通过者、连续两年有答辩或学位评定中未通过者,减少招生名额直至暂停招生。以上情况如存在学术争议的,可提交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复核认定。

(五)新获得硕士生招生资格者,未参加过研究生导师岗前培训的,将取消当年硕士生招生资格。

六、研究生导师出现严重违背师德师风、学术道德的,取消导师资格,其指导的硕士生由学院指派本学科其他硕士生导师进行指导。

七、已退休的硕士生导师原则上不再招收硕士生。硕士生导师退休时所指导的硕士生若未毕业,可继续指导直至学生毕业,也可由学院根据情况更换导师。

八、硕士生导师调离我校的,原则上从办理调离手续即日起停止招生,其指导的硕士生由学院指派本学科其他硕士生导师进行指导。调离者也可申请转为兼职硕士生导师,指导原有的硕士生直至毕业。

九、硕士生招生指标

(一)首次招生的硕士生导师当年限招2名;未完整指导过一届硕士生的导师每年不超过2名;其余的硕士生导师原则上每年最多招收5名。

(二)每位硕士生导师指导的在读硕士生总数一般不超过15人。

(三)年度内获市级及以上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指导教师,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含青年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含青年项目)等在研项目主持人,可根据个人申请,适当放宽硕士生年度招生名额和指导在读硕士生总数的限制。

(四)对于不服从学校学院研究生管理规定,或消极参与学院研究生培养各项工作的导师,可以核减其研究生招生指标。

第五章 附 则

一、申请人填写材料必须实事求是,真实准确。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追究当事人责任,直至取消其硕士生招生资格。

二、学校允许导师跨学科招生,但所跨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领域)不得超过三个(导师在同一类别的学硕、专硕招生不视为跨学科)。导师跨学科招生必须征得所跨学科同意,且符合所跨学科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批条件,并按上述程序正常申请,项目和成果不重复计算。

三、校外及院外人员(学校特聘教授除外)申请我院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办法和本院人员相同。

四、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工作实行回避制。申请人及其亲属不得参与有关的审核工作。

五、相关单位或个人对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工作的过程或结果提出申诉或异议,先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受理,若有需要再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复议、裁决。

六、本办法中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申请条件随国家及学校要求变化动态调整,不再另行发文。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学院研究生与学科办公室负责解释。




202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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