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广西新港湾工程有限公司为奖励品学兼优的大学生和帮助贫困家庭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特设立广西新港湾工程有限公司奖(助)学金。
第二条 广西新港湾工程有限公司奖(助)学金用于奖励和资助重庆交通大学河海学院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专业和外国语学院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工程方向)本科学生中的品学兼优生及家庭贫困学生,分为奖学金和助学金两种形式,每学年一次,总额度为人民币10.4万元。广西新港湾工程有限公司奖(助)学金第三期暂设五年,从2017学年至2021学年。第三期期满后广西新港湾工程有限公司和重庆交通大学根据实施情况协商后继事宜。
第三条 广西新港湾工程有限公司奖(助)学金评选对象及标准:
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品学兼优的学生。奖学金额度每人每年2600元,每年奖励20名学生(其中河海学院15名,外国语学院5名)。
助学金:帮助对象为家庭经济特别贫困的学生。以帮助家庭特别贫困学生的基本生活费为目的,标准为每人每年2600元,分学期发放,每期1300元/人,每年资助20名学生(其中河海学院15名,外国语学院5名)。
第四条 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袓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积极参加班级和院校组织的集体活动,关爱他人。
第五条 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袓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向上;
5.积极参加班级和院校组织的集体活动,关爱他人;
6.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简朴。
第六条 广西新港湾工程有限公司奖(助)学金按学年申请评审。每年10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1月5日前评审完毕。
第七条 学生可根据奖(助)学金申请条件,向广西新港湾工程有限公司奖(助)学金评定办公室(设在河海学院和外国语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提交《广西新港湾工程有限公司奖学金申请表》或《广西新港湾工程有限公司助学金申请表》(在同一学年内符合条件者可同时申请奖学金和助学金)。
第八条 奖(助)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奖(助)学金的评定工作由承接奖助学金的学院负责具体实施。河海学院和外国语学院于10月1日—15日期间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组织评审,并在正式确定获奖助学生名单之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初审合格的学生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一周,以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二)公示结束后,由广西新港湾工程有限公司奖(助)学金评定办公室于10月31日前将正式确定的获奖(助)学生的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广西新港湾工程有限公司审批并备案。
第九条 广西新港湾工程有限公司在接到学校的奖(助)学金学生备案名单后,于11月5日前将审定通过名单通知广西新港湾工程有限公司奖(助)学金评定办公室,同时将本学期奖(助)学金总额划拨至“重庆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专项账户”,基金会将该款项划拨至河海学院和外国语学院“广西新港湾工程有限公司奖(助)学金”专用账号。
广西新港湾工程有限公司奖(助)学金评定办公室于11月15日前发放完毕奖(助)学金,并将获资助学生领款签收单送广西新港湾工程有限公司备案,广西新港湾工程有限公司奖(助)学金评定办公室将获资助学生的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一个月。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该学生资助:
(一)书面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受奖励或资助学生严重违反校规受到处分的;
(三)受奖励或资助学生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或法规受到处罚的;
第十一条 重庆交通大学河海学院和外国语学院必须切实加强管理,做好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广西新港湾工程有限公司奖(助)学金真正起到帮助贫困学生和奖励品学兼优学生的作用。
第十二条 重庆交通大学河海学院和外国语学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广西新港湾工程有限公司奖(助)学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财政、主管机关和广西新港湾工程有限公司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三条 重庆交通大学河海学院和外国语学院有义务提供相应条件和渠道,协助广西新港湾工程有限公司开展与受资助学生的沟通交流等活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西新港湾工程有限公司奖(助)学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