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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海学院本科学生学生工作新闻宣传稿件奖励实施细则(暂行)2018年5月修订

日期:2018年05月01日  作者:刘幸    复审:刘幸    终审:  点击量:[]   来源:

为顺应新形势下学院宣传思想工作的新要求,加强对新闻宣传工作的管理,适应宣传渠道多样化的发展要求,维护我院宣传工作的规范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实现新闻宣传工作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大力推进学院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全面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院学生新闻宣传工作要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学校和学院中心工作;坚持团结、稳定,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遵循客观、准确、及时、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为学院发展服务,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广大师生服务。

第二条围绕学院中心工作开展对内对外宣传工作,组织策划并实施重大新闻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学院舆论环境,提高学院师生员工思想素质,树立学院良好形象,扩大学院在校内外的社会影响。

第三条河海学院学生工作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包括以下主要范围和内容:

1.校级以上领导同志参加我院有关会议和重要活动,视察检查我院,以及有关重要批示的宣传报道。

2.学院学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宣传报道。

3.学院落实校党委关于学院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重要精神的宣传报道。

4.学院出台的相关政策、规章、重大措施和学院工作运行中的重要信息的对外发布。

5.学院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宣传报道。

6.学院教学科研、文化建设等方面的成就和典型经验的宣传报道。

7.学院的基本情况、工作动态,特别是好的经验和做法、典型事例、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

8.学院微信公众平台对学生工作的宣传报道。

第四条宣传稿件的具体要求

1.以文字新闻、信息稿为主,也可以是摄影照片、影视录相资料,重要文件可以提供完整的文本。

2.所有稿件要求思想健康、观点正确、真实准确,主要采用电子邮件方式传送,并在稿件中署上作者真实姓名。

3.为保证新闻及消息的时效性,投稿人应将发生的新闻和新闻事件即时(从发生起不超过24小时)写成稿件,即时报送。

4.微信公众平台主要负责制作与学生工作相关的微信推送。

第五条稿件质量把关

稿件投出前报相关辅导员或者分块工作负责老师审核、校对,确保无原则性错误、无被读者谈论的明显笑柄,确保稿件质量。

第六条稿件投递方式:

1.送本学院网站的稿件直接由具管理权限的专人网络在线上传。

2.送国家级、省(市)、校内媒体的稿件由学校宣传统战部、学院分管宣传工作的领导批准后,网站管理员协助上传。

第七条考核办法

奖励办法

(一)新闻稿件

按稿件类别和被采用的新闻媒体级别、篇幅、版面位置和社会效应确定奖励标准。论文、征文等根据获奖情况确定奖励标准。

1.凡稿件被国家级报刊(如《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青年报》等)采用或在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播出,每篇稿件奖励200元。

2.凡稿件被省(市)级报刊、电视台、电台(如《重庆日报》、重庆电视台)或重点新闻网站(新华网、华龙网、腾讯网、搜狐网、新浪网等)采用,每篇奖励稿件100元。

3.凡稿件被区县级电台、电视台或报刊(如江津电视台)采用,每篇稿件奖励80元。

4.凡稿件被学校所办刊物(如《重庆交通大学校报》)采用、校园网、校微信公众号转载,每篇稿件奖励50元。

5.凡稿件被学院网站采用,每篇稿件奖励20元。

平面媒体除文字奖励外,被录用的图片、音像资料每件作品按一篇计算。

(二)微信公众平台

原创微信,按微文的转发情况、阅读量和社会效应确定奖励标准。

1.凡推送至河海学院微信公众平台的文章被其他公众平台转发并且反响良好的,每篇文章奖励100元。

2.凡推送至河海学院微信公众平台的文章阅读量达到500及以上的,每篇稿件奖励80元。

阅读量达到300,但未达到500的,每篇文章奖励50元。

4.凡推送至河海学院微信公众平台的文章,每篇文章奖励40元。

5.非原创微信推送成功,每篇奖励30元。

(三)新闻稿件、微信公众平台文章奖金发放与管理,学生工作办公室每学期期末将获奖学生名单网上公示,报学院领导签批,由学校财务处统一将获奖金额划转学生工商银行卡。

第八条、宣传稿件责任制

1.凡稿件剽窃、盗用他人作品,经认定情节属实,在相关网站、平台发表的相关稿件内容将予以删除,今后责任方所提供的稿件将不再录用。

2.凡稿件内容存在思想不健康、观点不正确、内容弄虚作假,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等稿件造成不良舆论影响,将按照《重庆交通大学学生手册》有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九条、附则

1.以上所有奖励均须为学生本人或学生团队撰写稿件和原创作品。

2.由河海学院策划或与各学院、媒体合作发稿的,暂不列入奖励范围。

3.本实施细则由河海学院负责解释,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

河海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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