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交通大学河海学院毕业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鼓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毕业生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主要用于综合测评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发展情况。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章 测评方法
第四条 综合素质测评分由学生大学七学期成绩平均分和素质操行分组成。
综合素质测评分=成绩平均分×80%+素质操行分×20%。
1.成绩平均分=平均学分绩点×10+50;
2.成绩平均分为学生前七学期所有成绩之平均,其中辅修专业成绩不计入。所有成绩以原始成绩为准。
3.素质操行分=操行分+科技创新分+文体分,满分为100分。累计分超过100分,以100分计;累计分为负数,以0分计。
第五条 操行分
(一)操行基本分:每位学生操行基本分为40分。
(二)操行加分
1.有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行为,累计不超过4分。
加分项目
| 加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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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行为并被个人书面感谢表扬
| 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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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行为并被校级通报表扬、新闻媒体采访报道
| 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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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行为并被企事业单位感谢
| 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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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行为并被省级以上新闻媒体采访报道
| 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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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所有加分需提交相应支撑材料;该项加分累计不超过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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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参加志愿者服务、献爱心活动、精神文明服务、义务劳动、公益活动等并得到充分认可,该项加分累计不超过4分。
认可级别
| 加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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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志愿者服务、献爱心活动、精神文明服务、义务劳动、公益活动等并得到学院(社区)充分认可
| 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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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志愿者服务、献爱心活动、精神文明服务、义务劳动、公益活动等并得到学校充分认可
| 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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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志愿者服务、献爱心活动、精神文明服务、义务劳动、公益活动等并得到省部级充分认可
| 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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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志愿者服务、献爱心活动、精神文明服务、义务劳动、公益活动等并得到国家级充分认可
| 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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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所有加分需提交相应支撑材料;该项加分累计不超过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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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获得先进个人表彰奖励的,按以下几种情况加分:
获奖级别
| 先进个人(标兵)称号
| 先进集体(标兵)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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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先进个人(标兵)称号
| 加10(15)分
| 参照个人加分标准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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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级先进个人(标兵)称号
| 加6(9)分
| 参照个人加分标准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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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先进个人(标兵)称号
| 加3(6)分
| 参照个人加分标准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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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担任社会工作加分:
曾担任职务
| 加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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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院)学生会主席、校(院)学生会副主席、校(院)团委学生副书记、团总支副书记、辅导员助理
| 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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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院)学生会部长、班长、团支书;校(院)学生会副部长、团总支部长、学工部助理、社团主要负责人
| 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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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班长、团总支副部长、其他助理;社团干事、班团委员
| 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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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身兼多职的学生干部不累计加分;学生干部任期至少一学年,任职不足一学年者不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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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加分:
参与活动及表彰
| 加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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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
| 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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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并提交社会实践报告
| 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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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实践获校级表彰
| 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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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实践获省部级表彰
| 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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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实践获国家级表彰
| 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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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所有加分需提交相应支撑材料,否则不予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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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操行减分
减分项目
| 减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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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课堂出勤、参加规定活动、日常文明行为、宿舍表现等日常管理中有记载的不良表现及其它违纪情况
| 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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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通报批评
| 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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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警告处分
| 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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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严重警告处分
| 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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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记过处分
| 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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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留校察看处分
| 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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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学校身体素质达标测试不合格者
| 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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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所有减分以分管辅导员记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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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科技创新分
(一)大一、大二学年学生通过英语四级水平考试,加2分;通过英语六级水平考试的学生,加4分;大一、大二学年学生通过国家、重庆市计算机二级考试,加2分。
(二)参加“挑战杯”等科技竞赛或数模竞赛等学科竞赛,其成员按以下几种情况加分:
获奖级别
| 加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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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校级奖励(排名前五)
| 5、4、3、2、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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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省部级奖励(排名前五)
| 10、9、8、7、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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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国家级奖励(排名前五)
| 15、14、13、12、1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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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科技竞赛、学科竞赛之外的行业竞赛,
| 按获奖等级减半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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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所有加分需提交相应支撑材料,否则不予加分。
|
参加科技竞赛、学科竞赛之外的行业竞赛,按获奖等级减半加分。
(三)积极参加学术报告、讲座并提交书面心得体会,加0.5分/次;四学年累计得分不超过3分。
(四)公开发表论文,分以下几种情况加分:
获奖级别
| 加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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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学术科研论文被SCI、EI、ISTP、CSSCI系统检索
| 20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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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科研论文
| 10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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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他学术公开刊物上发表学术科研论文
| 6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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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他公开刊物上发表诗歌、散文等文章
| 1分/篇,每学年得分不超过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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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他公开刊物上发表诗歌、散文等文章,且该文入围相关比赛但未获奖的
| 1-2分/篇,每学年得分不超过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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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他公开刊物上发表诗歌、散文等文章,且该文参加相关比赛并获奖的
| 2-3分/篇,每学年得分不超过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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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所有加分需提交相应支撑材料,否则不予加分;2.学术科研论文是由集体完成的,其成员分属第一、第二、第三作者及以后的,按个人对应分值的80%、60%、40%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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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参加国家级、省部级、校级立项的科研项目、创新创业训练及实践项目或技术开发项目,学生姓名在其项目中排名前三的,分别加10分、6分、3分;分属第四及以后的,按对应等级分值减半加分;同一项目在校期间只加分1次。
(六)学生以第一、第二作者身份正式出版的专著或编著,加分如下:
出版级别
| 加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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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出版社
| 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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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级出版社
| 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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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出版社
| 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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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参加编写人员
| 减半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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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所有加分需提交相应支撑材料,否则不予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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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类的,分以下情况加分:
专利类型
| 加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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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明专利,学生姓名排名前五的
| 15、13、12、11、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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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学生姓名排名前五的
| 6、5、4、3、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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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所有加分需提交相应支撑材料,否则不予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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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学生积极参加自主创业活动并得到认可的,加1~4分。
创业认可级别
| 加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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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积极参加自主创业活动并得到国家认可的
| 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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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积极参加自主创业活动并得到省部级认可的
| 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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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积极参加自主创业活动并得到校级认可的
| 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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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积极参加自主创业活动并得到学院级认可的
| 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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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所有加分需提交相应支撑材料,否则不予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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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在科技创新加分中,对学科竞赛活动的类型界定依照交大〔2014〕211号文件中阐述的为准;同一项目参加不同级别的竞赛(大赛)获奖的,按高级别奖励加分一次,不重复累计加分。
第七条 文体分
(一)参加校级及以上体育、文艺活动,加0.5分/次,累计得分不超过5分。
(二)参加体育、文艺比赛,个人获奖分以下几种情况加分:
获奖级别及等级
| 加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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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校级一、二、三、四等奖奖励
| 5、4、3、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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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省部级一、二、三、四、五等奖奖励
| 10、9、8、7、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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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省部级一、二、三、四、五等奖奖励
| 15、14、13、12、1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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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文艺比赛集体获奖加分参照个人获奖加分标准减半
| 加分标准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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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所有加分需提交相应支撑材料,否则不予加分。2.同一赛事,个人参加多个项目(节目)比赛获奖可累计加分,但加分不得超过该级别最高加分的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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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记录者,分以下几种情况在原有基础上另行加分:
1.破校级记录,另加5分;
2.破省部级记录,另加10分;
3.破国家级记录,另加15分。
(四)其他类活动获奖加分,参照本条第(二)款执行。
第八条 如综合素质测评分数相同,以学业成绩平均分高者排名列前。所有加分必须以证书、聘书等有效证明材料为依据,认定后执行。
第三章 组织实施和适用范围
第九条毕业生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组织与实施
㈠毕业生综合素质测评在每年3月初由学生进行自我测评,同时主动提交相关加减分支撑材料给学院辅导员,由学院辅导员、学生代表组成测评小组具体实施。
㈡学院辅导员应以专业年级为单位,对毕业生综合素质测评分从高到低排序,经学生本人签字确认,本学院公示三天无异议后,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公布。
㈢凡在综合素质测评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给予警告处分,并取消优秀毕业生评先资格。
㈣毕业生综合素质测评应在每年3月中旬完成。
第十条 毕业生综合素质测评排序的适用范围
㈠作为学生毕业鉴定等的依据;
㈡评定各级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㈢毕业生就业推荐。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参照《重庆交通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制定,并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起施行。
二○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河海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河海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及表格.rar